我为何不能享受下岗职工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0-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2000信息】 问:我是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
工作的某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去年因企业效益不好而下岗,并已与企业解除劳动
关系。我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从事社区居民服务。近日,我到
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而税务部门却不予办理。请问:我为何不能享受下岗职
工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第一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的主体为下岗职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下岗职
工是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
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未与企业解除
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
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你虽已下岗,但与原企业
已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所以,你不能享受下岗职工的税
收优惠政策。 (a200004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