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聘用雇员负有扣缴税款义务
录入时间:2000-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2000信息】 最近,广西桂林市地税部门在对某旅
游产品企业检查中了解到,该企业雇用社会人员为企业推销产品,同时按销售额
支付劳务报酬和奖金,而企业对被雇用人员取得的收入没有代扣代缴税款。税务
部门对该企业作出补税罚款处理,企业对此有疑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
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
03号)第二条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
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记取方法和支
付方式,均应记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
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记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通知》
第三条规定: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
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
述税款。因此,企业应按上述规定承担扣缴义务。 (a200004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