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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中所得税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0-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2000信息】 国际投资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 如公司税、个人所得税和预提税,而国际上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收管 辖权的交叉重叠,出现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课征以及国际间的避税与偷逃 税。 如何消除和缓解跨国纳税人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各国政府的做法不尽 一致,这在税收筹划中要格外注意。总的看,有3种基本方法:抵免法、免税法 和扣除法。 抵免法,其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 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并向外国政 府缴纳的那一部分所得税,允许在居住国缴纳的税收中,给予一定的抵免。 免税法,其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对居住在本 国的跨国纳税人来自外国并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弃行使居民 税收管辖权,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 扣除法,其指导原则是把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所得 税,视为一般的费用支出在计税所得中减除。 下面列表对上述3种方法进行比较: 在国际双重课征情况下,纳税人同样一项境外所得100万美元,在收入来 源国课征一次所得税40万美元,在居住国又课征一次所得税60万美元,税负 总额为100万美元,结果跨国纳税人的净收益为零。 如用抵免法,境外缴纳40万美元所得税在国内抵扣后,在居住国实际只缴 纳20万美元,税负总额为60万美元,跨国纳税人的净收益有40万美元。 用免税法,由于居住国放弃对境外收入的课征,税负总额只有40万美元, 结果跨国纳税人的净收益为60万美元。 用扣除法,居住国不允许全额抵扣境外缴纳所得税,只允许在境内计征所得 税时作为费用列支,这样在居住国要缴纳36万美元所得税,连同境外计算,税 负总额为76万美元,结果跨国纳税人的净收益为24万美元。 以上说明,采用的方法不同,税收负担与税后收益也不同。跨国纳税人最担 心的是国际重复课征,最欢迎的是免税法。 如果采用抵免税,还得注意到境内外所得税率的差异。当居住国税率高于来 源国时,境外负担的税收通常可被允许在境内全数扣抵,这样税收总负担率等于 居住国适用税率;当居住国税率低于来源国时,由于受抵免限额约束,境外税收 无法在境内得到全额抵扣,这样税收总负担等于居住国适用的所得税率再附加上 不允许抵免的那一部分税负。这是税收筹划中必须认真计算的。(a200004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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