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店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0-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2000信息】 某市人民银行下属金店,系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并兼营金银首饰的来料加工、翻新改制、
以旧换新业务。2000年2月1日,京兴税务师事务所接受该企业委托,代理
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经查,该企业1月份主要发生下列几笔涉税经济业务:
(1)销售金银首饰10万元,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盒收入
1500元。
(2)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金项链2条,收到黄金价值3000元,同时收
到加工费500元,同类金项链单位售价2000元,当月加工完备并将加工好
的项链交还委托人。
(3)将金银首饰与外购镀金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对外零售,取得销售收入
5万元。
(4)将金手镯500克用于对外馈赠,进价每克140元。
(5)销售包金戒指200克,售价每克30元。
(6)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克(售价每克160元),从
消费者手中换回足金戒指100克,找回价款800元。
假设上述价格和收入均不含增值税,本月无进项税额,上期无增值税留抵税
款,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金店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各是多少?(金银首
饰成本利润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5%)
答:
(1)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500)×17%=17255(元);
应纳消费税=(100000+1500)×5%=5075(元);
(2)受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当期同类首饰的售价计算消费税。如无同
类售价,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企业取得的加工劳务收入应作为增值税的计税
依据。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17%=85(元);
应纳消费税=2000×2×5%=200(元);
(3)销售镀金首饰免征消费税,但当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
零售时,应按销售收入全额计算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7%=8500(元);
应纳消费税=50000×5%=2500(元);
(4)将金银首饰对外馈赠按“视同销售”业务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500×140×(1+6%)÷(1-5%)=78105.26(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78105.26×17%=13277.89(元);
应纳消费税=78105.26×5%=3905.26(元);
(5)销售包金戒指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不属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
税范围,故不征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30×17%=1020(元);
(6)对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行为,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
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800×17%=136(元);
应纳消费税=800×5%=40(元);
综上,本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255+85+85
00+13277.89+1020+136)-0=40273.89(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5075+200+2500+3905.26+40=
11720?26(元)。
分析:
此题是关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综合性计算题。由于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不同于一般的以旧换新业务,因此,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
税时,应注意其“特殊性”。 (a200004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