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或被盗被抢的法律责任
录入时间:2000-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2000信息】 在处理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税务行政
处罚行为中,发现目前尚存在把发票丢失、被盗和被抢都视为未按照规定保管发
票的违法行为,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实施处罚的现
象。法理上讲发票丢失、被盗和被抢具有质的区别,违法的要件构成、法律责任
也是不同的。下面对丢失、被盗与被抢的概念,当事人责任及违法要件的构成进
行具体的分析:
丢失即遗失。这种事件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财物所有者或保管人疏忽而造成的,
系属保管不当,财物的保管人应负主观过失的法律责任。
盗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采
取自认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其他人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
只要财物所有者或保管人保藏、管理得当?防患于未然,是可以避免被盗事件的
发生的。所以被盗仍属保管不当,财物保管人应负主观过失的法律责任。
被抢有两种情形:一是被抢夺;二是被抢劫。
抢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抢夺与抢劫的
主要区别是:抢夺行为是公然实施的,是当着被害人或其他人的面,乘其不备,
突然把财物抢走,而未使用暴力或胁迫等手段;抢劫是行为人在实施夺取财物时
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从上述概
念中可清楚地看出抢夺、抢劫行为的发生都是在财物所有者或财物保管人面前当
场公然实施的,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是在财物所有者或财物保管者主观无过错的监
控管理情况下,突然发生的、无法预见到的事件。
行政处罚必须是对已构成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而违法必
须同时具备如下四项要素,缺少任何一项都不构成违法。
(一)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法规的一种行为;(二)违法必须是对社
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三)违法必须是行为者有主观方面的过错;(四)违
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
我们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对应的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
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解释是:(一)丢失发票;(二)损(撕)
毁发票;(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四)未按规定缴
销发票;(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
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七)其他未按
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由上述的违法四要素、《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解释中可以看
出,发票丢失和被盗均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予税
务行政处罚。而发票被抢不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范畴,也就不应受到处罚。
此种事件是被害人无法预见到的、无主观过错前提下发生的,不具备违法的四项
要素,所以不构成税务行政违法。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纠正
对发票被抢纳税人的不当税务行政处罚。 (a20000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