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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国债的涉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0-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0信息】 国债是指国家为筹措财政资金,按照 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个人、团体或外国所借的债务,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 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于长期债券投资的投资期均在一年以上,其付息期限不定,有的债券到期 一次还本付息,有的按季或按年定期分次支付利息,因而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来 确定利息收入的实现。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应计的利息,无论是否收到, 均应计入当期收益。按照这一原则,对于国债这种投资期限长,并且到期一次还 本付息的债券,企业应按期计提利息。这种利息收益和企业持有国债时间长短有 关,我们又称之为“持有收益”。 按现行的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国债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为了 完整地反映企业创造的收益额,企业投资债券所得的利息收入,不论是否缴纳所 得税一律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再从应纳税所得额 中调整出来,从而达到免税的目的。 由于国债投资和其他债券投资一样,都可以随时到债券市场上转让,若转让 成功,则企业就可以获得转让收入,将转让收入与原投资时的成本对比,就可以 确认转让损失或转让收益,我们通称之为“债券处置收益”。在实际操作时,国 债的处置收益也在“投资收益”账户中核算,国债“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 在纳税上,待遇完全不同。即国债的持有收益免税,但处置收益应纳税。我们必 须严格界定。 举例说明如下: A企业1996年1月1日以10万元,购买5年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国债, 年利率为10%。1999年1月1日以12.7万元转让出去。其会计处理如 下(所有税、费略): 1.1996年1月1日购入时: 借:长期债权投资—国债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2.按税法规定,A企业应在1996年、1997年、1998年12月 底,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确认国债利息收入,即持有收益: 借: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1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 此分录连作三年。由于投资收益期末应转入“本年利润”账户中去,因此, 纳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出售该国债时: 借:银行存款 127000  投资收益   3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国债 100000         —应计利息 30000 此时,发生投资转让损失3000元,也就是处置损失,应在缴纳企业所得 税时扣除。 虽然,从静态上看“投资收益”账户余额为27000元,但却有3000 0元是免税的利息收入,这是我们纳税时,应注意的问题。同时,尽管“投资收 益”账户是贷方余额,但纳税时,却要减少3000元,作为投资转让损失处理, 并入所得税计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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