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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房屋应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1999-08-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8/99信息】 问:近年来,我县对城市建设重新进行 规划,许多临街办公楼被拆除重建。为了缓解经费紧张的问题,一些单位将建成 的综合楼部分作为店面出售。请问对此类店面,是否可以比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 税收政策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呢?   答: 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性质来看,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 经营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规 定了严格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 场所;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等,符合以上条件 的企业还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经工商部门批准后,才能正式成 立。由此可见,房地产行业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行业,有它的特殊性。 其他企业或组织出售自建房屋,虽然在经营行为上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有 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其本身并不具备房地产企业的条件,因此,在运用税法的问 题上,不能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216号),房地产开 发企业经营出售的商品房,可由购房单位按适用税率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固定资 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或者由税务机关委托开发企业代扣代缴。而其他企业或组织 的自建房屋,无论自用还是出售,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自行缴纳税款。具体方法是:纳税人在接到正 式年度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 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金数目到开户银行顶缴税金。如果 一次缴清全年税款有困难,可按经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于当年9月底以前缴齐。 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和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办理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年度结算未 缴足税金的,在下年度投资中补缴:多缴的税金,可抵缴下年度税金,项目竣工 后,按应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及其单位工程的实际完成投资额清算。未缴足 税金的,在三个月内补缴;多缴税金的,税务机关将多收部分退还纳税人。                 (h9908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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