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录入时间:1999-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99信息】 近日,河南省新乡市北站区国税局在对
所辖水泥行业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有些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免税条件的企业销售
水泥时,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并没有就此部分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于是责令其补缴了增值税。这些厂的厂长、财务人员问:既然我们符合免税条件,
为什么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要缴税?
增值税是价外税,客户向企业购买货物后所付款项中,有17%(或13%)
是向国家缴纳的税款,须由企业转缴给国家。而客户如将所购货物用于生产或销
售,最终缴税时凭取得的专用发票将其已缴的税款予以抵扣。所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开具发票
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同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的;二、销售免税货物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上述水泥行业企业属所称“销售免税货物的”情形,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a990514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