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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有优惠

录入时间:1999-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99信息】 最近,有下岗职工到税务机关询问,下 岗后从事社区居民服务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的规定,凡从事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 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 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和优生优育优教咨询等8项 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个人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 业,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办 理税务登记者,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缴营业税;下岗职工个人 从事上述8项社区居民服务业的,除3年内免缴营业税外,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 和劳务报酬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还可以在3年内免缴个人所得税。                          (a990514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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