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执照从事经营也要纳税
录入时间:1999-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99信息】 浙江省龙游县国税局税务人员在进行漏
征漏管户清理时,发现一从事货物销售的个体业户,既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和
税务登记,也未进行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税务人员对其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后,
依法核定了其应缴纳的税款,限期缴纳,并责令其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
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该业户认为未领取营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前,不是纳
税人、不应缴纳税款。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
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
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
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
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经宣传解释,该业户认识
到了他的错误,当即缴纳了应纳税款。 (a990514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