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的合同应照章贴花
录入时间:1999-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99信息】 某企业1998年度共签订购销合同金
额3000万元,其中有800万元的合同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履行。该企业在申
报印花税时,仅以履行的合同申报贴花,而未履行和兑现的合同却不贴花,理由
是这些合同未履行,未履行的合同不应贴花。但税务部门当即令其补贴印花,并
处以滞纳金和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指出:“不兑现或不按期
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
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从上述
规定看,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购销合同一旦书立即要贴花,而不是取决于该合
同是否履行或者合同履行的多少来贴花。印花税贴花在前,履行在后。所以没履
行的合同不贴花违反了印花税的规定,按照规定予以补贴印花、加征滞纳金并处
以罚款是正确的。 (c99051200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