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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定”户超规定幅度应申报

录入时间:1999-05-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8/99信息】 最近,湖南省某市国税稽查局对定期定 额户进行税收稽查时发现,该市某“双定”企业,国税机关核定其每月应纳税经 营额为80万元。1998年5月,该企业实际销售额达125万元,未向主管 税务部门申报。稽查中,税务部门认定该企业有偷税行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了 处罚。该企业不服提出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 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 3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该企业1 998年5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核定定额56.25%,未向税务部门申报,故国 税部门作出的处理是正确的。            (a990517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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