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企业销售抵账货物不优惠
录入时间:1999-03-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5/99信息】 最近,某税务机关在对一校办工业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997年度将价值7.9
万元的抵账货物以9.2万元的价格售出时,实纳增值税税额2246.55元。
该企业将这笔业务实纳的增值税税款与销售生产货物缴纳的增值税一并申请办理
了税收返还手续。
财税字[1994]003号文第二条规定,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
流转税优惠政策是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和学校办
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
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国税发[1994]156号文第四
条第八款和财税字[1996]112号文第一条还规定: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
位加工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企业销售的抵账货物不属于本企
业生产的货物,所以按规定不能享受先征税后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既
销售生产货物同时又销售外购货物、委托加工货物、抵账货物等非生产货物的、
纳税人应将销售生产货物与非生产货物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分别核算,在申请税收
返还时,销售非生产货物缴纳的增值税不能享受税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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