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请复议有前提
录入时间:1999-03-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5/99信息】 江西省上饶市地税局在1998年清理
欠税工作中,对某公司欠缴地方税收通过法定程序催收无效后,采取强制执行措
施,查封并拍卖其房产,以拍卖所得抵缴欠税。某公司对此不服,向上一级税务
机关就纳税问题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先行依
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当事人
未先行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国家税务总局国
税发[1997]125号文件第三条也明确规定:纳税人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
后,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没有缴清税款及滞纳金,过期后被税务机
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清缴了税款及滞纳金的,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对纳税问
题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因此,上一级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
不予受理的答复。 (zsb9903240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