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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销售纳税核算

录入时间:1999-03-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4/99信息】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 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 式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 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一般 用符号“折扣/付款期限”表示。例如3/10表示买方在10日之内付款,可 以按售阶享受3%的折扣;2/20表示买方在20日之内付款,可以按售价享 受2%的折扣;n/30表示这笔交易的付款期为30日之内,若20日之后3 0日之内付款,不享受任何折扣。   由于现金折扣是发生在销售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现金 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作为财务费用列支。   例:某企业1999年1月5日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 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企业为了及时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按 全部付款额度给予折扣,现金折扣条件为;3/10、2/20、n/30,假 定企业在当月13日付款,其会计处理为:   1.1月5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234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2.1月13日收到货款时:   实收数额=234000-234000x3%=226980   折扣额=234000x3%=7020   借:银行存款 226980  借:财务费用 7020    贷:应收账款 234000   这里需注意的二个涉税问题是:  一、虽然折扣额是按全部应收款项的3%计算的,但不能冲减相应的收入及 销项税额。因为在实现销售时,销货方已按售价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 得到发票后,会按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抵扣进项税额。如果销货方扣减了收入及销 项税额,就会破坏了增值税链条。假若购货方破产,销货方收不到应收货款及增 值税。那么销货方也只能做坏账处理,而不能冲减收入及销项税额。也就是说现 金折扣对增值税是不应该有影响的。  二、现金折扣的折扣额计入财务费用,也就冲减了当期利润,进而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在计算所得税时,对这部分折扣额应如何处理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 ])47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 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 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 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现金折扣是为了及早收回欠款,即,为 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而付出的代价,税务机关作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销 货方低价作销售收入,购货方高价作费用,而产生少纳所得税款的现象。                        (zsb9903240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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