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和税务行政复议不同
录入时间:1999-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99信息】 最近,编辑几次遇到纳税人和读者询问
听证和税务行政复议是不是一回事,对此税务机关给予了明确解释:税务听证和
税务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的行政程序,不同之处在于:(1)税务听证是在税务
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纳税人不需缴纳罚款即可要求举行听证,而纳税
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则必须先行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复议
申请,税务机关不予受理;(2)听证受理范围窄,复议受理范围宽。只有税务
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时,纳税人才能要求听证,而复议范围则较宽,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阻止
出境行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都可申请复议;(3)要求听证有罚款数额限制,如对公民罚款2000元
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才能要求举行听证,而申请复议没有数
额限制;(4)举行听证后,纳税人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仍然不服,在缴纳罚款后
仍可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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