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超税负返还税收政策有规定
录入时间:1999-03-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2/99信息】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内陆省份有
不少外商企业投资、办厂。但在如何享受税负返还政策上,不少外商企业知之甚
少,笔者到某地税碰到一户税负额大、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对办理超税负返还手
续不太熟悉。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2号文规定:所有外商投资企业199
8年度的超税负返还,企业必须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报报告,并填写
《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报表》,同时,附送增值税、消费税完税证复
印件,经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呈报省局审批。凡是资料不全的,一律不
予审批;各地必须先按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入库,超税负部分再按规定批
准返还。个别税负额较大、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报省局批准后,可采取按季或
按月预退、年终结算的办法办理超税负返还手续。 (hnb99031602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