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息费计征营业税及实物发奖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2-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2信息】 问:某公司主要从事手机“百万富翁”游
戏活动,请教两个问题:
1、假如该公司9月份和移动局收取信息费60万元,同时和移动局支付端口使用费
30万元,请问,该公司可否按信息费扣除端口使用费后的净额即30万元计交营业税?
2、该公司总付参赛者奖金时需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如果总付的
是奖品如手机、电脑等,又该作如何账务处理呢?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一、根据营业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包括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因此,该公司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信息
费)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不得按扣除“端口使用费”后的净额计税。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
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第三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
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
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因此,
该公司以实物兑付给参赛者奖金时,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至于实物奖品
的价格,可按照取得奖品的发票所注明的价格计算扣缴税款。在帐务上应按该公司所
执行的相关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