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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2002信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57号)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 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 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 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 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 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事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 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 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u200207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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