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在本单位取得稿酬收入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2信息】 问:杂志社编辑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
还可领取稿酬。请问取得的稿酬收入,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
146号)文件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特等专业人员,因在本
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
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
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
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作为杂志社的编辑,在本刊上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收入应与当月工资收入
合并,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i200208077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