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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利润未向股东分配是否应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2信息】 问:某有限责任公司,按33%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为了求生存、求发展,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税后利润主要用于发展生产。 因此,近几年,股东没有分取红利,税后利润作“未分配利润”入账。有的同志说: 税后利润除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后,剩余部分不管分红与 否,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一说法对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546号)规定,企业将税后利润作“未分配利润” 入账,如企业既未在账面反映股东收益,也未将税后利润用于消费如兴建厂房、个人 宿舍、购买汽车等,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现原则,应认 定该公司的税后利润已在股东之间进行了分配,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i200208076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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