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孳生的利息不缴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2信息】 问:在规定征收利息所得税前,所存存款
孳生的利息,是否应缴纳所得税?
例如:张三于1996年11月1日存款10000元,定期5年,年利率8%,于2001年11月
1日到期支取,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
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储蓄存款在1999年
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
的利息所得,应当依照本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张三于1996年11月1日至1999
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所得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
间的利息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8%×2×20%=320(元)。(i2002080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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