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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按规定换算为含税收入计算

录入时间:2002-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2信息】 问: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工资 薪金个人所得税进行处罚后,扣缴义务人是否仍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扣缴义务 人因受处罚而认为已无扣缴义务时,税务机关如何向广大的纳税人追缴个人所得税? 是否仍按国税发[1995]065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换算为含税收 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新《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加大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更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 的源泉控管,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同时这一规定增加了基层税务机关追 征税款的难度,因此更应加强宣传,增强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意识。同时要加大稽 查和处罚力度,促使扣缴义务人认真履行扣缴责任。 当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时,就不能按65号文件换算,而应将纳税人实际所 得作为含税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税。当然,不排除扣缴义务人愿意为纳税人承担税款的 情况,那么应按国税发[1995]065号的规定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 入计算个人所得税。(m200208058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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