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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务经销员分月领取业务提成费可节税

录入时间:2002-07-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1/2002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 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企业业务经销员取得 的业务提成费,应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便于操作,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 税发[1995]294号)对业务提成费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企业实行内部经 销承包,经销人员取得的承包收入为总收入,即企业不再支付经销人员其他报酬或报 销费用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以总收入减除30%-50%的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局在上述幅度内自定。”企业经销员是分月领取业 务提成费节税还是年终或数月一次性领取业务提成费节税呢?举例计算分析如下。 A市某服饰公司实行内部经销承包,经销员只取得业务提成费,公司不再支付其 他报酬或报销费用。2001年至10月,甲、乙两经销员每月的工作业绩相同,应领取的 业务提成费也相同,所不同的是,甲经销员按月足额领取业务提成费,而乙经销员不 是按月领取业务提成费,见下表。 A市地税局确定的经销员费用扣除比例为40%。下面分别来计算甲、乙两名经销 员2001年1-10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甲经销员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至9月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300×(1-40%)]×10%-25=173(元) 10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361×(1-40%)]×15%-125=177.49(元) 1至10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173×9+177.49=1734.49(元) 乙经销员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月、2月、4月、5月、6月因未领取业务提成费,故应纳个人所得税为零。 3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1-40%)]×10%-25=155(元) 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1-40%)]×15%-125=415(元) 8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531×(1-40%)1×20%-375=768.72(元) 9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1000×(1-40%)]×20%-375=945(元) 10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530×(1-40%)]×15%-125=192.7(元) 1至10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155十415十768.72十945十192.7 =2476.42(元) 2001年1至10月,乙经销员比甲经销员多缴个人所得税741.93元。其原因就是集 中领取业务提成费,比分月领取业务提成费适用税率高,应纳税额也就增多。由此可 见,经销员分月领取业务提成费可少缴税。(i200206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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