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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内退人员代扣代缴个税

录入时间:2002-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2信息】 一家大型事业单位,因故进行人事制度改 革。经王某申请和单位批准,给王某2002年9月3日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并给王某提高 一级工资享受副处级待遇。调整后每月工资薪金为1800元(不包括通讯费、住房补贴), 并一次发给一次性退养费5万元,王某法定退休年龄是2005年8月30日。单位怎样代扣 代缴王某个人所得税? 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王某取得的5万元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单位取 得的一次性收入,应在办理内部迟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 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 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的“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 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八条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代扣义务人,因此你单位有代扣代缴王某个人所得税的义 务。具体计算过程和应代扣代缴金额如下: 1.单位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2.所属月份是36个月。先确定适用税率: 1800十50000/36-800=2389(元),适用税率15%。 10月份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800十50000-800)×15%-125=7525(元)。 3.以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于2002年10月7日前入库。(aq2002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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