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
录入时间:2002-07-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1/2002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
定,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
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
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
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请问,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
费及扣除修缮费用的次序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
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i200206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