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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应当注意的涉税事项

录入时间:2001-08-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3/2001信息】 某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由于他们的工作 疏忽,今年七月初,在支付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时,未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让纳税人补缴了应纳的税款,并对该单位处以应扣末扣税款一 倍的罚款。请问税务机关的这种做法对吗?扣缴义务人应注意的涉税事项有哪些? 答: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是扣缴义务人应尽的义务,也是一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 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 扣来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 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该单位今年七月份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依照修订后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该单位处应 扣未扣税款一倍的罚款,这种做法是正确的。 除了上面讲到的以外,扣缴义务人应当注意的涉税事项还有: 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 的信息。 二、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 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三、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 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项。 不能按期办理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 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 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 款结算。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 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款项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五、应按税法规定正确计算代扣、代收的税款,若有不清楚的,应及时向主管税 务机关咨询。遇到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六、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 期限解缴税款。 七、应按规定领购、保管和使用发票。 八、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 拒绝、隐瞒。 九、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解缴税款 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 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 行政复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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