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等于费用扣除额

录入时间:2001-08-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4/2001信息】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 类扣除,根据纳税人所得的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其中 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也就是说目前工 薪所得税前扣除的800元属于减除费用,而非“起征点”。   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当纳税人收入达到 或超过起征点时,应就其收入全额纳税。例如,《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 征收率征收的试行办法》中规定: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实行申报定率和定期定额征税的, 只要达到“起征点”,即按全部生产经营收入金额乘以征收率计税。再比如,《中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适用于个人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 税的月营业额200元~8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额50元,纳税人营业额只要达到起征点, 也必须按营业额全部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把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误称为“起征点”,那么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 入只要达到或超过800元,就应该全额纳税,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