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涉外企业和机构中方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8-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3/2001信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外
开放的深入和对外交流的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的增多,在
这类企业和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也日益增多。正确计算和扣缴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这些企业和机构以及国内派遣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正确申报和补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也是中方人员应尽的义务。搞好外
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中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纳税辅导是税
务机关日常税收征管中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那么,怎样正确计算和扣缴中方工作人
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呢?中方工作人员应如何申报和补缴应纳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对此作了以下明确规定: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
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
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
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
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
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
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
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
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
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
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就如何计算和扣缴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
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中方人员怎样申报和补缴其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举例计算如下:
王某、张某、江某均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2001年1月,该外商投
资企业支付给王某、张某、江某的月薪分别为6000元、5000元和4000元(合
同规定,张某在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的10%上交给派遣单位,派遣单
位停止支付其工资)。同月,王某还收到派遣单位发给的当月工资600元。江某受雇
前没有工作。问该外商投资企业、派遣单位当月应分别为王某、张某、江某扣缴多少
个人所得税?王某、张某、江某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实际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月费
用扣除标准均为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计算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当月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应为王某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扣缴税额=(在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费用800元)×适
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000元-800元)×20%-375元=665元
2.应为张某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扣缴税额=(在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合同规定上交给派遣
单位的部分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费用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000元
-5000元×10%-800元)×15%-125元=430元
3.应为江某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扣缴税额=(4000元-800元)×15%-125元=355元
(二)派遣单位当月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应为王某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扣缴税额=在派遣单位取得的月工资、薪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00
元×10%-25元=35元
2.派遣单位不支付张某工资,因此,也不需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三)王某、张某、江某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王某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月实际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费用800元)×适用税率
一速算扣除数=(6000)元+600元-800元)×20%-375元=785元
依照税法规定,王某到某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为:785元
-664元-35元=85元
2.张某、江某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实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为其
扣缴的税款数相同(张某为430元,江某为3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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