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留学生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1信息】 政策 1980年11月24日,财政部
财税字[1998]第189号《关于外国来华工作台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规定;
一、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
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
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
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征税。
三、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
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给予
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
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征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
予征税。
四、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
征个人所得税。
五、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
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
费、差旅费),凡对上项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
收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从1980年1月24日起执行。
释义 一、留学生是指留居他国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的外籍学生。外国来华留学生
即指受外国指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等院校进行学习深造的外籍学生。
二、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是指由我国政府按标准,由其留
居学习院校发放给留学生的生活津贴费及因学业突出发放的奖学金。
管理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取得应税所得,都是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决定代扣
代缴,但由于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故发放单
位不对其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举例 某国留学生1999年9月30日领取生活津贴费700元(人民币),
又领到奖学金800元(人民币),共计1500元。根据政策规定,属于免征范畴,
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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