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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1信息】 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 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抚恤金、福利费、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退职工资 海体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 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8月30日] 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稿酬所得,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 (四)其它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 1993年10月31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入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个人将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 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1994年1月28日] 四、关于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入本人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收入税收优惠问题 (一)独生子女补贴; (二)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人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 副食品补贴; (三)托儿补助费; (四)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 1994年3月31日] 注释:关于津贴、补贴扣除标准问题 为规范工资、薪金项目的征收工作,避免在津贴、补贴的扣除上同时存在定额扣 除和项目扣除问题,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公布实施以前,我省对国家规定免税的补贴、 津贴的扣除额度暂按100元的标准掌握,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个(1997)70号 1997年3月31日] 五、关于个人举报、协助税务机关检查获得奖金税收优惠问题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 1994年5月13日] 六、关于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取得手续费税收优惠问题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 1994年5月13日] 七、关于个人转让自用住房收入税收优惠问题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 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20号 1994年5月13日] 八、关于个人转让自用年限五年内自有住房收入税收优惠问题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 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有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 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8号 1999年12月2日] 九、关于高退休高级专家在延长工作期间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优惠问题 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 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 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适当延长离退休 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延长离休、退 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收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 1994年5月13日] 十、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税收优惠问题 对中国科学院院土(以前称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的院立津贴(以前称学部委员 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8号 1994年5月4日] 十一、关于个人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金税收优惠问题 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可视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 的科学、技术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048号 1994年5月15日] 十二、关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债券中奖收入税收优惠问题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的规定全额征税。本规定从1994 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3号 1994年5月4日] 十三、关于个入获得曾宪杆教育基金会奖金税收优惠问题 对个人获得曾宪样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 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76号 1994年6月29日] 十四、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取得青苗收入税收优惠问题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于经济 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098号 1995年3月13日] 十五、关于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税收优惠问题 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 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5号 1995年8月20日] 十六、关于获得香港相宁顿教育基金会奖金税收优惠问题 对个人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儒子牛金球奖”的奖金,可视 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01号 1995年9月8日] 十七、关于个人获得“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的税收优惠问题 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 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1号 1997年3月14日] 十八、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税收优惠问题 (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 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 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4号 1997年11月7日] 十九、关于转让股票所得税收优惠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 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1号 1998年7月30日] 二十、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和专兼职代办员营销费用扣除比例问题 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收入,对营销费用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 10%至15%。各省级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营销员营销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在 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号 1998年1月23日] 注释:我省对营销员(非雇员)的营销费用按15%扣除,并从一九九八年一月 一日起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个(1998)42号 1998年3月23日] 二十一、关于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税收优惠问题 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 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本规定从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2号 1998年7月30日] 二十二、关于资深院士津贴税收优惠问题 对依照《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 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 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8号 1998年8月31日] 二十三、关于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税收优惠问题 对特聘教授获得的“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观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 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32号 1998年10月27日] 二十四、关于下岗女工报刊发行员报刊发行收入税收优惠问题 下岗女工报刊发行员可在居民小区上门送报刊或在市场、景点(公园)、街道两 旁、车站码头等地方出售报刊,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各类行政事业性收 费。 [辽宁省劳动厅、辽宁省委宣传部、辽宁省邮电管理局、辽宁省妇女联合会、辽 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工商局、辽宁省地税局辽劳字(1998)74号 1998年 6月3日] 二十五、关于个人购买中国福利赈灾彩票中奖收入税收优惠问题 个人购买中国福利赈灾彩票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 政策仅限于1998年10月1日至1999年3月对日发行的中国福利赈灾彩票中 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803号 1998年12月17日] 二十六、关于失业保险金税收优惠问题 对于企业和个人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失业 保险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省地税局辽地税个(1999)90号 1999年4月8日] 二十七、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税收优惠问题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3年。(见附录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 1999年3月15日] 二十八、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问题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 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 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存款利息收人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 暂不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5号 1998年3月1日] 注释:储蓄存款利息已恢复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1999年8月30日] 二十九、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 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仅限于劳动 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 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税法第 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329号 1999年6月11日] 三十、关于科技人员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有关税收优惠问题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 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25号 1999年7月1日] 凡在高新技术企业占有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其应得收益再投入本企业生产经营部 分,或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我省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中共辽宁省委辽委发(1999)17号 1999年11月1日] 三十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税收优惠问题 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525号 1999年8月3日] 三十二、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 帐户存款利息税收优惠问题 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 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1.住房公积金;2.医疗保险金;3.基 本养老保险金;4.失业保险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67号 1999年10月8日] 三十三、关于个人取得教育储蓄存款利息税收优惠问题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 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令第272号 1999年11月1日] 三十四、关于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税收优惠问题 对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 1999年11月2日] 三十五、关于企业采购、推销人员费用扣除标准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企业采购、推销人员的积极性,对于实行购销费用总承包的采购、推销 人员,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有关费用可在承包费总额的60%以内予以扣除。对 于个别企业采购、推销人员按上述标准扣除费用不足的,各市可暂根据实际情况,采 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核定其费用扣除比例。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所(1994)32号 1994年10月24日] 三十六、关于对职业足球运动员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职业足球运动员训练跳赛时个人支付费用较大的实际情况,对职业足球运动 员从足球俱乐部取得的收入暂按20%比例扣除有关费用,余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 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所(1994)32号 1994年10月24日] 三十七、关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编的律师、会计师实行工资、奖金、经费包干办法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按照承包经费总额的40%扣除有关费用。 不在编的律师、会计师等实行工资、奖金、经费包干办法的,其取得的所得按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征办法比照在编的律师、会计师计征办 法办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个(1998)378号 1998年12月16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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