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捐赠应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1-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1信息】 问:我于2001年6月份取得工资、奖金收入
共1600元,并将其中的200元捐给了灾区,请问,个人将自己的所得损赠灾区应如何抵
扣缴纳个人所得税?我本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
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捐赠,捐赠额未
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张凡6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如下方法计算:
捐赠可扣除部分=(工资、奖金收入1600元-费用扣除1000元)×(扣除捐赠比例
30%=180元,
张凡的捐赠额为200元,大于扣除额180元,因此,只能扣除180元。
应纳税额=(1600元-1000元-180元)×适用税率5%=21元,
所以,张凡6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元。(a20010717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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