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2001-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1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
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
《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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