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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将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1-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1信息】 2001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共同发布《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28号)。 《通知》就一些具体问题作出规定: 一、关于“红十字事业”的认定问题: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为 “红十字事业”。 二、对受赠者和转赠者资格的认定: (一)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 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 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 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 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 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 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 会总会认可,捐赠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 策。 三、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 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的红十字会的财务专用印章。 四、为增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协调及救助能力,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 将接受的捐赠资金(不包括实物部分),按10%的比例逐笔上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上交资金全部用于“红十字事业”。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违反本办法,骗取 所得税税前扣除或伪造捐赠票据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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