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分月发放可以节税
录入时间:2001-07-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3/2001信息】 为了让职工过好年节,许多单位总喜欢把
奖金集中在年终发放,其实这种做法并不好,会加重职工个人所得税负担。相反,如
果把奖金分月发放,既不违背政策,又可以节约职工个人所得税支出,增加职工的实
际收入。
当年,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800元费用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
除数。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0%~45%的九级超累进税率。如: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500元的税率为5%;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2000元~
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5%;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
1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可见,收入越高,适用税率也就越高,同是500元的
所得,在不同的级距中,税率也不一样,低的只有5%,高的可达到4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
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
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
为应纳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
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
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所以,把奖金集中在年终一次发放,比分月发放适用税率高,应纳税额也就增多。
例如,某单位王女士每月工资600元,全年奖金9600元,单位全年奖金发放常采
用三种方式:(1)12月份一次性发放9600元。(2)6月、12月分两次性发放,每次4800
元。(3)12个月平均发放,每月800元,在不同的奖金发放方式下,王女士应纳个人所
得税为:(因为月工资小于800元,所以工资、奖金合并计税)
一次发放:应纳税所得额
=9600-(800-600)=9400元
应纳税额=9400×20%-375=1505(元)
二次发放: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4800-(800-600)=4600元
应纳税额=(4600×15%-125)×2(月)=1130(元)
平均发放: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800-(800-600)=600(元)
应纳税额=(600×10%-25)×12(月)=420元
其中可以看到,第(2)种方式比第(1)种方式可以节税375元,第(3)种方式比第
(1)种节税1085元。
如果王女士第二年的月工资为1000元,超过800元的扣除标准,全年奖金仍为
9600元。
一次发放:工资应纳税额
=(1000-800)×5%×12月=120元
奖金应纳税额=9600×2%-375=154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1545=1665元
二次发放:工资应纳税额
=(1000-800)×5%×12(月)=120(元)
奖金应纳税额=(4800×15%-125)×2(月)
=119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1190=1310(元)
平均发放:工资应纳税额
=(1000-800)×12(月)=120(元)
奖金应纳税额=(800×10%-25)×12(月)=66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660=780(元)
可见,第(2)种方式比第(1)种方式节税355元。第(3)种方式比第(1)种方式节税
885元。
所以,不论工资收入是大于还是小于800元,分月发放奖金要比集中发放奖金节
税。因此,单位在奖金的发放方式上应当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负
担,增加职工个人收益,为职工带来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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