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录入时间:2001-07-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3/2001信息】 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步伐曰益加快,全球经
济一体化进一步发展,我国的涉外经济也篷勃发展,来华工作、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
与曰剧增,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整个涉外地方税的比重日益增大。1999年,江苏省
徐州市涉外个人所得税收入1485万元,占当年涉外地方税收入48.09%,个人所得税
一跃成为涉外地方税第一大税种。
外籍人员的所得与国内人员有较大的区别:一是收入种类较多。根据来源可分为
境内收入、境外收入;根据外籍人员兼职情况又可分为一地收入、几地收入;根据支
付承担情况可分为境内支付境内外承担、境外支付境内外承担;根据工资性质可分为
工资收入、福利收入;根据工资形式可分为货币收入、实物收入。二是应税收入与其
在华期间的天数有密切关系。
外籍人员收入的复杂性,要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必须法制化、科学化。
然而我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在法制化、科学化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没有设立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
对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登记,我们在实际征管工作中一直无法可循,直到1998年6
月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了所有纳税人通用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对外籍
人员进行纳税登记才有了法律依据,因此,各地税务机关也就出现了形式不一的《外
籍人员纳税登记表》。
广大外籍人员纳税意识普通较强,而各地外籍人员的纳税登记表样式各异,因而
带来诸多消极影响,一是表现出我们的外籍人员征管制度不规范、法律约束性不强,
二是给外籍人员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
(二)外籍人员纳税申报制度不完善
外籍人员工资收入基本分为境内和境外支付两部分,境外支付部分一般不由境内
外资企业承担,因此,现有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境内外资企业源泉代扣代缴制度
基本上形同虚设了。
此外,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通常同时担任由同一境外公司投资的数个企业的管理
职务,而工资也由这几个企业分别支付。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规
定,上述情况的外籍人员可自行选择固定在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各地税
务机关没有法定的外籍人员申报联系制度,而外籍人员又普遍不主动申报几处收入,
造成这部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流失大。
(三)外籍人员汇算清缴制度不健全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居民和非居民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均规定,在次年一定时间
内,每个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我国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明确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制度,只是《条例》
第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曰内,将应
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而造成外籍人员应税收入的
界定与其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有关的规定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四)没有建立外籍人员离境清税制度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规定外籍人员与中国境内企业解除雇佣关系后,必须到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缴税款手续。其他相关法律也没有规定出入境管理机关必须凭税
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办理签证离境手续。因此偷逃税者就可以逍遥自在地衣锦还乡
了。
针对以上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立即建立外籍
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禹境清税等四项相互制约、相互衔
接的征管制度。
完善措施
(一)纳税登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籍人员入境取得劳动就
业许可证后30曰内,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建议总局同时规
范各地形式不一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表》,规定全国统一登记项目、表样的《外籍
人员纳税登记表》。
(二)纳税申报
针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情况,建立外籍个人自行申报和支付单位源泉代
扣代缴的“双向申报”制度。“双向申报”制度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外籍个人的
雇佣单位在支付其境内外所得时,必须代扣代缴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外籍个人在
年终三个月以内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手续,填写全国统一式
样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从而确保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及时、
足额入库。
(三)离境清税
建议总局尽快完善《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增加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相互
协作内容。主要应确保两条措施:第一确保外籍人员必须经税务机关确认无涉税违章
事宜后,方能办理离境手续,避免因外籍人员未缴清税款而离境,给追缴税款带来重
重困难;第二确保没有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外汇汇出境
外手续,从而建立税务、公安、外汇相互协作的反偷逃税网络制度,筑起反偷逃税钢
铁长城。
展望未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将参与我国
的现代化建设,因此,随之而来的税务问题也会曰益突出,完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
的内、外部征管环境,势在必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