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与劳务报酬要分清
录入时间:2001-06-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0/2001信息】 问:我对1997年和现在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些弄不清,请指教。
1997年开始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简答”中指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5%-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中很明确,每一级距含税(不含税)收入的对应税率
相差5%。
但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1月24日国税发[2000]192号“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
税义务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中对不含税劳务报酬
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规定又变了,如下来所示:
不含税劳动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21000元以下部分 20% 0
超过21000元至 30% 2000
49500元的部分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请问上表中对应的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各是多少?
我公司有一部分人含税收入不超过500元,计算他们个人所得税时,是按192号文
件中20%税率计算,还是按1997年执行的5%税率计算?
答:第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颁布至今已运行7年了,而新的个
人所得税法正处于修改过程之中。所以,不论是1997年,还是现在,我们执行的均是
1994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这个概念应该首先弄清楚。
第二,在你的来信中,显然混淆了两个概念──“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
得”。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11个不同的应
税项目,“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分别属于其中两个不同的应税项目。
税法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
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
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
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
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
得的所得。
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适
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应税额为2万
元──5万元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应税额为5万元以上的,税率
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那么怎样界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呢?国家税务总局(1994)089
号文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
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
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
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你们公司若支付本公司员工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
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若支付非本单位的人员劳务报酬时,则选择“劳务报
酬所得”项目,采用20%的比例税率。
第三,国税发(2000)192号文件,是对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有关内容的补充和
完善。因此,含税收入额的内容与国税发(1994)089号文的扣除费用后的含税级距内
容是一致的,含税收入额分别是不超过25000元的,超过25000元至62500元部分,超
过62500元的部分。
不含税
级数 含税级距 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 超过21000元至 30% 2000
50000元的部分 49500元的部分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注:1.表中的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m2001060561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