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如何缴纳其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1信息】 我是中国人寿保险的业务员,没有固定底
薪,靠业务额提取收入,每月收入都不稳定,到年终平均每月收入根本达不到纳税标
准,但有时在个别月份收入可观的情况下,公司就会扣除个人所得税(因为寿险业务
是有季节之分,业务员所作的努力会在一两个月份反映出来)。
请问,在没有保障稳定收入的情况下,这样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我们认为,
是否可按一年平均或半年平均划分计算更为公平?
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除了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按年计算之外,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实行
按月或按次计税。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
局于1998年1月23日印发的国税发[1998]13号文指出,保险企业营销员作为非雇员,
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明确规定:“1、保险企业营
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2、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
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
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3、(略)4、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
次月七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由此可见,对于保险企业营销员收入必须实行按
月计征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营销员每月有收入就纳税,无收入则不纳税,收入
多则多缴税,收入少则少缴税,不能够按一年平均或半年平均划分计算。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