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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6-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8/2001信息】 根据《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 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与企 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 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 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 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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