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取得的补贴有何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1-06-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4/2001信息】 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的
具体界定方法如下: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
洗衣费免纳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
生变化的月份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
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2)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费收入免纳个
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
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
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
机关确认免税。
(4)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纳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
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次数和支付
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5)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
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
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
费补贴,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
的通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