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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人员收入要区分情况缴税

录入时间:2001-05-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6/2001信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步伐的加快和机构改革 的日益深化,在减员增效和人员分流过程中,一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实行了内部退养办法,对内部退养人员取得的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呢? 国税发[1999]58号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 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 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 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 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 金加上取得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李某提前5年(60个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并从原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 30000元,内部退养后月工资5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确定适用税率。 (30000÷60+500)-800=200(元) 应纳税所得额在500元以下,所以应适用5%的税率。 2.确定应纳税额。 [(500+30000)-800]×5%=1485(元) 原单位在支付李某一次性收入30000元时,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1485元。 另外文件还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 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相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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