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有份的生活补助费不能免税
录入时间:2001-05-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6/2001信息】 最近,山东省某地税局在进行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时,发现某企业在2000年12月人均发放了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没有与当月
工资合并代扣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当即指出,应由该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企
业财务负责人感到不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
费中支付的生活补助费免缴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
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
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据此,税务机关责令该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
55367元。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