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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有份的生活补助费不能免税

录入时间:2001-05-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6/2001信息】 最近,山东省某地税局在进行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时,发现某企业在2000年12月人均发放了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没有与当月 工资合并代扣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当即指出,应由该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企 业财务负责人感到不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 费中支付的生活补助费免缴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 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 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据此,税务机关责令该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 55367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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