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专用电费存款利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1信息】 问:去年,我所在的居民小区对缴纳电费
制度进行了改革,各家需在用电前先到银行交费。为了省去每月到银行交费的麻烦,
我在储蓄所开设了一个电费存款专用账户。一次我去储蓄所交费时,工作人员给了我
一份清单,上面记录了已扣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8.2元。这钱虽然不多,但我还是想
弄明白,我是为了方便交费才开的账户,为什么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扩展,各商业银行为方便个人储户支付和结算,开办了
不同形式的个人专用账户。客户开设这种专用账户后。可用来支付电话、水、电、煤
气等有关费用。一般来说,客户预先在账户中存入一笔钱,银行定期从中划款给相应
的收费部门,那么账户上总有一定的存款余额,而这部分存款余额所孽生的利息,其
实质与个人开设储蓄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是一样的,同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220号)明确规定,个人在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
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费用,或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投资的个人专用账户,
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