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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5-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6/2001信息】 某村卫生室是村集体所办,由县级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注册发证,担负着全村的医疗卫生和防疫保健工作,每年向卫生行政部门 缴纳一定数额的卫生管理费。以前该村没有收到过地方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 知。今年,地方税务部门给该村下达了缴纳700元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书。请问该村村 办卫生室是否属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对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78号)文件规定,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 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 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符合以上情况的 乡村医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有政策依据的,不属于集资摊派和变相增加负担。对 该项目征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即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0元的,税率为5%;超过 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其他具体事宜,可到当地地税机关咨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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