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负担人不同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录入时间:2001-0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5/2001信息】 我们在税收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的扣缴义
务人替纳税人负担税款,直接套用下列公式(公式1)计算:
公式1:应纳税额=(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仅适用于由纳税人本人负担税款的计算,若扣缴义务人替纳税人负担税款套
用上式计算,则会出现差错。如何正确计算由扣缴义务人替纳税人负担的税款?下面就
几个方面的情形举例说明。
1.雇主(单位或个人)为雇员(纳税人)全额负担税款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个人所得税
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2: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公式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二、
三)对应的税率;公式3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例如,张某本月收入3000元,由企业负担税款。套用公式2、公式3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0-800-125)÷(1-15%)=2441.18(元)
应纳税额=2441.18×15%-125=241.18(元)
如果错误地套用公式1,计算出的税款等于全额由本人负担的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3000-800)×15%-125=205(元)
因此,负担人不同,计算的应纳税额也不同,二者相差36.18元。
2.雇主为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规定,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
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4: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例如,某外资企业一外籍人员月薪12000元,企业为其负担800元税款。该外籍人
员应纳税额套用公式4、公式3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00+800-4000=8800(元)
应纳税额=8800×20%-375=1385(元)
如果错误地套用公式1,计算出的税款等于全额由本人负担的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2000-4000)×20%-375=1225(元)
二者相差160元。
3.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
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规定,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
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
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5: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
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例如,某外资企业一外籍人员月薪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
应纳税款。该外籍人员应纳税额套用公式5、公式3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00-4000-375×30%)÷(1-20%×30%)=8390.96(元)
应纳税额=8390.96×20%-375=1303.19(元)
如果错误地套用公式1,计算出的税款等于全额由本人负担的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2000-4000)×20%-375=1225(元)
二者相差78.19元。
4.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1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个人所得税
税款的,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6: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公式7: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公式6、公式7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例如,企业支付张某劳务报酬所得24000元,企业负担其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款。
套用公式7、公式3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4000-2000)×(1-20%)]÷[1-30%×(1-20%)]=23157.
89(元)
应纳税额=23157.89×30%-2000=4947.37(元)
如果由张某本人负担税款,则应纳税额为:24000×(1-20%)×20%=3840(元)
二者相差1107.37元。
由上述计算过程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负担人不同,税款则不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国税发[1998]107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
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
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计算方法,按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和国税发[1996]1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套用公式
2、公式6、公式7、公式3计算。 (k200102068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