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取得退职费、退养费及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9/2001信息】 在企业改组、改制、减员增效和行政、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改革过程中,企业或单位对退职、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人
员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相应地发给一次性退职费、退养费、经济补偿金,有的还按月
领取一定数额的工资。对职工的这些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收法规均
有相应的、明确的规定,现结合实例表述如下:
一、退职人员取得退职费收入的计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6]203号),1996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
得在领取所得的当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免税“退职费”
的范围。但是,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一次性发给,
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对退职人员
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
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如果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
平均计算。
[例1]某职工月工资收入为1080元,1999年10月办理退职手续,企业一次性发给
退职费5400元。
[分析与计算]该职工取得的一次性退职费5400元相当于5个月的工资,可按5个月
计算纳税,其退职费应纳税额为(5400÷5-880)×5%×5=50(元)。
[例2]若上例退职费为12000元,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与计算]该职工退职费12000元高于6个月的工资6480元,则应按6个月平均
划分,应纳税额为:[(12000÷6-880)×10%-25]×6=522(元)
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于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
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二、内部退养人员取得退养费的计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1999年4月9日发文),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改革过程中
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企业或单位对内部退养人员多数除按月发给一定数额工资外还
一次性发给退养费。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
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不享受免税政策,应按“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
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
上取得的一次性退养费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3]某职工离正式退休时间还差30个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一次性取得内部
退养费30000元该职工内退后月工资是680元。
[分析与计算]计算应纳税额(680+30000880)×10%-25=2955(元)。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
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个人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
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解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
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方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
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
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例4]某非国有企业职工1999年10月在企业改制中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一次性发
给经济补偿金12000元,该职工工龄15年,在本企业工作10年。
[分析与计算]应纳税额为:[(12000÷10-880)×5%]×10=160(元)。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
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
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自2000年6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均工资(山东省以市地
劳动部门的统计为准)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
收入,应按国税发[1999]178号文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5]某国有企业职工2000年6月在企业改制中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一次性发给经
济补偿金36000元,该职工在该企业工龄13年,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00
元。
[分析与计算]该职工虽系国有企业职工,但由于其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36000
元超过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故不享受免税,应全额计算征收个人
所得税该职工的工龄为13年超过12年,应按12年计算。
应纳税额为:[(36000÷12-880)×15%125]×12=2316(元)。
另外在对上述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
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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