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辞退,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9/2001信息】 问:我公司有一名员工被辞退,其入职时
间为98年9月,离职时间为2000年11月。11月工资为2000元,2000年度双薪为1833.33
元,离职补偿金为6000元。请问该员工11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答:国税发[2000]077号文明确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
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
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
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明确: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
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
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
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
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
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
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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