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雇员代负税款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9/2001信息】 某公司为其雇员甲、乙负担个人所得税,
其中为甲代负全部的个人所得税,为乙代负50%的个人所得税。10月份,A公司支付
甲、乙二人工资各10000元人民币。
问:A公司代雇员甲、乙负担的税款各是多少?A公司还应代扣代缴雇员乙多少个
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1994]0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单位或个人
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
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指
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根据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廖员甲、乙二人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适用税
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
1.A公司为雇员甲负担全部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国税发[1996]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
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089
号文件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
算企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雇员甲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0-800-375)÷(1-20%)
=11031.25(元)
应纳税额为:
11031.25×20%-375=1831.25(元)
即A公司应为甲负担1831.25元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甲实际取得的含税工资收入为:
10000+1831.25=11831.25(元)
2.A公司为其雇员乙负担50%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第二条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处理中规定:
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
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
的,应将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余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
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
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领,并计算应纳税款。即:应纳税款所得额=
(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
×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雇员乙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0-800-375×50%)÷(1-20%×50%)=10013.89(元)
应纳税额为:
10013.89×20%-375=1627.78(元)
其中,由A公司负担的税款为:
1627.78×50%=813.89(元)
乙个人负担的税款为:
1637.78×50%=813.89(元)
乙个人负担的税款部分由A公司在发放其工资的时候代扣税款。
乙实际取得的含税收入为:
10000+813.89=10813.89(元)
乙实际取得的不含税收入为:
10000-813.89=9186.11(元)
综上所述,A公司10月份为其雇员甲代负个人所得税1831.25元,为其雇员乙代
负个人所得税813.89元,同时代扣代缴雇员乙个人所得税813.89元。
A公司应于11月7日前将代负和代扣的税款3459.03元申报缴纳入库。
(ai20010103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