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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1-0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5/2001信息】 问:《湖北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 和烈属的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224号)文件中规定: 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 得税法第二条规定11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请问:在这11项个人所得中哪些所 得属于“劳动所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 函[1999]3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和烈属的所得 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不包括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 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k20010205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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