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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历史与地位

录入时间:2001-0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4/2001信息】 个人所得税是指政府对法定个人收入的强 制征收,它用所得作为确定纳税义务的标准,个人是纳税的主体,所得是纳税的基础。 1799年由英国最早开征,已有200余年的历史。   虽然个人所得税的历史不长,但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对政府收入的贡献很大, 地位十分重要。在本世纪50年代以前,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并不高,此后有 了明显的提高。以美国为例,1902年个人所得税收仅占总收入的0.3%,1932年达到 6.7%,1940年为8.1%;从1950年开始,比重明显上升,达到29.3%,随后就稳定在 30%以上的水平,其中1985年达到45.37%。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对政府收入贡献的 重要程度。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对中央政府收入的贡献尤为明显。许多国家个人所 得税占中央政府全部税收的比重都在20%至40%之间,如英国、西班牙等。在美国和 新西兰等国,个人所得税甚至占到中央政府收入的一半左右。   部分国家个人所得税占中央政府税收比重(单位:%)   国家      年度    个人所得税   澳大利亚    1996              52.2   新西兰     1996              49.1   美国      1996              46.1   南非      1995              40.6   丹麦      1995              35.9   英国      1995              28.8   西班牙     1994              26.1   韩国      1997              20.7   资料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年鉴(1998)》   在发展中国家,目前个人所得税占政府收入的比重并不高,但作为一个新型的税 种,其发展潜力不可低估。正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对政府收入有着重要的贡献,一方面 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以满足政府对收入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求稳妥地推进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不能由此造成过大的波动,以至于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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