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历史与地位
录入时间:2001-0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4/2001信息】 个人所得税是指政府对法定个人收入的强
制征收,它用所得作为确定纳税义务的标准,个人是纳税的主体,所得是纳税的基础。
1799年由英国最早开征,已有200余年的历史。
虽然个人所得税的历史不长,但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对政府收入的贡献很大,
地位十分重要。在本世纪50年代以前,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并不高,此后有
了明显的提高。以美国为例,1902年个人所得税收仅占总收入的0.3%,1932年达到
6.7%,1940年为8.1%;从1950年开始,比重明显上升,达到29.3%,随后就稳定在
30%以上的水平,其中1985年达到45.37%。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对政府收入贡献的
重要程度。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对中央政府收入的贡献尤为明显。许多国家个人所
得税占中央政府全部税收的比重都在20%至40%之间,如英国、西班牙等。在美国和
新西兰等国,个人所得税甚至占到中央政府收入的一半左右。
部分国家个人所得税占中央政府税收比重(单位:%)
国家 年度 个人所得税
澳大利亚 1996 52.2
新西兰 1996 49.1
美国 1996 46.1
南非 1995 40.6
丹麦 1995 35.9
英国 1995 28.8
西班牙 1994 26.1
韩国 1997 20.7
资料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年鉴(1998)》
在发展中国家,目前个人所得税占政府收入的比重并不高,但作为一个新型的税
种,其发展潜力不可低估。正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对政府收入有着重要的贡献,一方面
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以满足政府对收入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求稳妥地推进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不能由此造成过大的波动,以至于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
(3)